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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宕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宕昌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天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宕昌县诚信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李天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宕民初字第48号原告宕昌县诚信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宕昌县城关镇长征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巍岐。委托代理人谭钟红,女,宕昌县诚信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浏生,宕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天宇,男,汉族,宕昌县档案局职工,现住宕昌县。原告宕昌县诚信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天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宕昌县诚信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钟红、王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天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2002年开发修建下坝幼儿园对面“诚信”小区,由于住户较多小区未成立物业管理会,一直由原告代为管理小区服务。从2002年以来108住户缴纳卫生费、取暖费从未有人拖欠。2011年被告从他人处转让小区3号楼2单元101房屋,从被告入住后就拒不交付小区卫生管理费计792元,2013年被告拖欠取暖费2750元,两项总计3542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交款。现我起诉要求被告李天宇归还欠款3542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李天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李天宇于2011年入住宕昌县城关镇下坝幼儿园对面诚信小区,入住后李天宇欠交卫生管理费每月22元,以年度收费,每年264元,至2014年3年共欠卫生费792元,欠交2013年取暖费2750元。欠款至今未还,遂引起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宕昌县诚信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11-2014年宕昌县诚信小区收取卫生费的通知4份、2013年7月25日诚信小区收取暖气费的通知1份、诚信小区三号楼一单元业主2013-2014年度取暖收费清册1份、诚信小区三号楼二单元业主2013-2014年度取暖收费清册1份及诚信小区业主张衍平、赵文林、黄斌彦、杨金直、马秀琴、马小霞、陈小春、王永生、杨文义、李红亮、甘为民、杨登明、李录卫、李明生、陶爱民、张凡、杜旭、孙江林卫生费收据存根各1份载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核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宕昌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李天宇应当与小区其他住户一样按照标准支付卫生费及取暖费,对于原告原告宕昌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李天宇支付卫生费与取暖费合计35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天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宕昌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卫生费与取暖费合计35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天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运森代理审判员  马 芸代理审判员  董 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