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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美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陈占图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美刑初字第433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占图,男。2004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刑诉(201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占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燕青、XX宁,被告人陈占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3时许,被告人陈占图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锦园宾馆328房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郭XX贩卖毒品6小包,二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陈占图身上缴获海洛因疑似物14包、氯胺酮(K粉)疑似物3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8包、毒资人民币1300元、作案工具手机3部及电子秤1台;从郭XX处缴获海洛因疑似物6小包。经鉴定,从被告人陈占图身上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分别检出海洛因、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4.5995克、20.7577克和37.5446克,从郭XX处缴获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6154克。另查明,2014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占图在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凯约拉宾馆608房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郭XX贩卖海洛因1包。2014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占图在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恒美宾馆302房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郭XX贩卖海洛因1包。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占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人郭XX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化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占图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5.2149克、甲基苯丙胺37.5446克、氯胺酮20.757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占图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占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5.2149克海洛因、37.5446克甲基苯丙胺、20.7577克氯胺酮予以没收并销毁;毒资人民币1300元、作案工具手机3部和电子秤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海英审 判 员  李丽欢人民陪审员  李乾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