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县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陶振强、谢丽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荔浦县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振强,谢丽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广西荔浦县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高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正红,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陶振强。被告谢丽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荔浦县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振强、谢丽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荔浦县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荔浦县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荔浦县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68元,减半收取3734元,由原告广西荔浦县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莫凤强代理审判员 蒋思思代理审判员 贾亚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