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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58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谢云亮与杨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云亮,杨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5894号原告谢云亮,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忠林,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全胜,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谢云亮与被告杨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杨全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北京市昌平区并不是其经常居住地,其长期居住在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定兴镇庞各庄村并担任该村书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全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珑玲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代理审判员  郭 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