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XX与被告杜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杜XX,朱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泌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徐XX,男,汉族。被告杜XX,男,汉族。被告朱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杜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徐XX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