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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XX与被告杜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杜XX,朱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泌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徐XX,男,汉族。被告杜XX,男,汉族。被告朱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杜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徐XX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