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刘广明合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凤翔刑初字第00102号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广明,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嘉鑫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农民。2014年4月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辩护人曹某某,陕西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2014)凤翔检诉刑诉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明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淑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广明、辩护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广明为注册公司验资顺利通过伪造了凤翔人民政府(2013)325号文件,后因公司法修改注册公司资本标准而未实际使用。2、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广明以虚构的嘉鑫集团名义,虚构雍城湖改造项目,与四川省自贡市兴隆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东丰度假村绿化工程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该公司质量保证金50万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公司运转和个人挥霍,后刘广明为了拖延案发时间,又伪造了凤翔县人民政府(2014)012号文件和凤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2014009号施工许可证。破案后所得赃款被告人亲属自愿代为全额退赔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广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单位和工程项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广明在判决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法。被告人辩称,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都属实,伪造公文和许可证的目的都是为了签订合同,被告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告人实施合同诈骗和伪造公文、证件属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应数罪并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广明为注册公司验资顺利通过伪造了凤翔人民政府(2013)325号文件,后因公司法修改注册公司验资的规定而未实际使用。2、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广明以嘉鑫集团名义,虚构雍城湖改造项目,与四川省自贡市兴隆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东丰度假村绿化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人刘广明带领四川省自贡市兴隆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陈某某到中国建设银行凤翔县支行,按照协议将50万元保证金打入被告人刘广明的私人账户,被告人刘光明出具了加盖有陕西省嘉鑫集团印章的收款收据。后四川省自贡市兴隆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催促工程开工,被告人刘广明为了拖延开工时间欺骗被害人,将伪造的凤翔县人民政府(2014)012号文件和凤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2014009号施工许可证出示给陈某某,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四川省自贡市兴隆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并无雍城湖改造项目,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破案后被告人亲属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50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书、破案报告书、破案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3月31日接群众举报被告人刘广明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嫌疑,遂传唤刘广明进行调查询问,侦查期间又接被害方自贡市兴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案,从而立破案的事实。3、被告人伪造的凤翔县人民政府凤政发(2013)325号文件,证实被告人伪造政府公文的事实。4、被告人伪造的凤翔县人民政府凤政发(2014)012号文件,该文件载明:原定于2014年3月10日举行的“雍城湖项目启动仪式”改为2014年3月25日上午九时。证实被告人伪造政府文件的事实。5、被告人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文件载明:编号为2014009的施工许可证对雍城湖改造项目A标段准予施工。证实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6、法人授权委托书、兴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居间合同,证实自贡市兴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与钟道明签订居间合同,钟道明负责为其与嘉鑫集团的工程承包项目居间介绍。7、扣押文件清单、嘉鑫集团绿化施工及养护合同书、补充协议书、质量保证金缴交帐户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收据,证实2014年4月9日从受害方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处扣押上述文件,刘广明与自贡市兴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签订绿化养护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后,约定2013年12月5日进厂施工。陈某某于当日向刘广明建设银行凤翔县支行的私人帐户转账50万元。7、陕西省嘉鑫置业集团企业集团登记证、嘉鑫置业公司、广告公司、东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陕西嘉鑫置业集团注册成立于2014年1月26日,陕西嘉鑫广告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东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同时注册成立于2014年1月20日。在与兴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绿化合时并未注册成立。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帐户交易明细单,证实经查询建设银行凤翔县支行刘广明尾号为**帐户,2013年11月12日转账存入50万元后,11月18日即提取完毕,余额17元。而截至4月17日刘广明在四家银行5个个人帐户余额共计975.32元。9、凤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凤翔县水利局证明、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证明,证实雍城湖片区综合开发项目仅开始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工作(与陕西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并未上报发改部门立项,且未与其他公司洽谈项目开发事宜;编号2014009的施工许可证所谓雍城湖改造项目A标段项目并未履行报建手续,证件系伪造;经凤翔县政府办确认,凤政发(2013)325号、(2014)012号文件均为伪造的事实。10、绿化施工及养护合同补充协议书、工程进厂施工通知书、东风度假村苗木栽植计划、工程联系单、度假村苗木栽植计划、苗木规划图,证实刘广明和兴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一再推迟进厂施工时间(至2014年2月20日),及期间文书往来。11、授权委托书、收款收据、谅解书;证实自贡市兴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委托陈某某全权处理该案的相关事宜。陈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收到刘广明亲属自愿代为全额退赔的50万元保证金,并于次日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12、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办证人因刘广明无法提供银行帐号及姓名,经警方多方查找无果;居间人钟道明和张金全无法联系,居间事实无法查实;2014年3月26日举办的雍城湖改造项目A标段开工仪式现场视频因刘广明无法提供摄像部联系方式、单位地址等信息无法查证。13、搜查、提取、辨认笔录(1)从陈某某处提取合同书等往来文书的笔录、从刘宏亮处提取编号为2014009号施工许可证的笔录,搜查刘广明办公室笔录,证实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物证、书证,提取程序合法。(2)被告人刘广明辨认被害人田某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某某、田某某为本案被害人的事实。(3)受害人陈某某辨认被告人刘广明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经辨认被告人刘广明为实施合同诈骗的人的事实。(4)被告人刘广明指认所提取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绿化施工及养护合同、补充协议书等文书的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广明对从其办公室所搜查提取的文件、文书,从刘宏亮、田某某处提取的建筑许可证、往来文书进行指认的事实。(5)被告人刘广明辨认从受害人处扣押的合同书的笔录,证实经刘广明辨认,该合同书与11月12日签订的东丰旅游度假村施工合同一致,内容和被告人当时拿的合同书一致的事实。(6)被告人刘广明辨认伪造的凤翔县人民政府(2013)325号与(2014)012号(复印件)文件的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向被害人陈某某出示过凤翔县人民政府文件(2014)012号文件(复印件),(2013)325号文件没有向陈某某出示过。(7)受害人陈某某辨认刘广明伪造的凤翔县人民政府(2013)325号文件、(2014)012号文件的笔录及照片;证实:刘广明向自己出示过凤翔县人民政府(2014)012号文件,而(2013)325号刘未向自己出示过。(8)被告人辨认东丰度假村施工项目部地点及雍城湖改造项目A标段启动仪式现场笔录、照片,指认项目地点照片,证实被告人为欺骗被害人在雍城湖举办开工仪式的事实。(9)提取嘉鑫集团合同专用章笔录照片、被告人刘广明辨认该合同专用章笔录及照片,证实从嘉鑫集团行政总监建新芳处提取的嘉鑫集团合同专用章与被告人和田某某签订绿化施工合同中所使用的嘉鑫集团合同专用章一样的事实。(10)证人宋某某、张某辨认编号2014009号施工许可证的笔录,证实证人宋某某、张某均指认该编号2014009号施工许可证是2014年3月26日启动仪式当日其复印、装订的那份许可证。1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刘广明有借款纠纷。经电话联系后其于2014年3月27日早晨在刘办公室等刘广明,自己去后久未等到刘广明,觉得办公桌上的施工许可证是假的,遂带回家。31日接到民警电话称施工许可证涉嫌伪造需提取,才从车上拿出交予民警的事实。16、证人宋某某、张某的证言,证实两人均在嘉鑫集团从事资料的整理工作,2014年3月26日在嘉鑫集团在凤翔县东丰水库举行雍城湖改造工程开工仪式时两人都曾复印过该编号为2014009的施工许可证,经辨认扣押的施工许可证与其复印的一致。宋某某称在开工仪式上刘广明曾将建筑施工许可证当众展示。17、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马某某从2011年底至今在嘉鑫集团担任财务部出纳、李某某从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在嘉鑫集团作会计期间,嘉鑫集团三年来没有在建项目和工程,一直说要建东丰度假村也没有开工建设。财务室实际没有资金管理,也没有对公帐户,钱都由刘广明管理,只是有时拿一些吃饭和差旅费票据李田科记账,发放工资时由李田科造表后交刘广明,刘把钱交给马某某发放。18、证人建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2年6、7月份就在嘉鑫集团工作,自开办到2014年1月20日办理营业执照都没有搞什么实体,一般在外招投标、谈项目都是刘广明一人负责,别人不参与。19.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1月初,经钟道明居间介绍,自己受公司法人代表田某某指派前来凤翔县和嘉鑫公司洽谈度假村绿化项目。签订合同前刘广明向自己展示了项目相关资料,与随后赶来的田某某一起实地考察了施工现场。11月12日签订了合同后自己将50万保证金汇入他的帐户。施工日期经刘广明向自己出示了凤政发(012)号政府文件、举办开工仪式并出具施工许可证多次推迟,直到4月9号才发现被骗,遂报警。20、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1月8日,自己委派陈某某代表公司与刘广明洽谈东丰度假村绿化工程。11月12日自己在刘广明的带领下对“东丰度假村”实际考察后签订了合同,下午即向刘广明帐户汇去50万元,但经多次推迟后仍迟迟无法开工,最后3月31日找不到人了,遂报警。21、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自己虚构雍城湖改造项目东丰度假村绿化工程,以嘉鑫集团名义利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诈骗兴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50万元;伪造凤翔县人民政府(2013)325号、(2014)012号文件、编号2014009号施工许可证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单位和工程项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广明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其行为符合伪造国家公文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亲属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为牵连犯罪,应择一从重处罚,不应数罪并罚。经查被告人伪造(2013)325号文件的目的是为了注册公司,伪造(2014)012文件及编号2014009号施工许可证的目的除为了拖延开工以外,还有利用伪造的文件、施工许可证参与其他工程投标的目的,而且伪造公文证件的行为发生在合同诈骗目的得逞之后,不是为了实施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不符合牵连犯的特征,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广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封军辉人民陪审员 杜启科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毋峰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