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建陵与陈明生、黄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陵,陈明生,黄英,南昌振龙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484-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陵,女,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陈明生,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执行人:黄英,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南昌振龙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12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明生、黄英、南昌振龙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英、南昌振龙汽车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明生、黄英、南昌振龙汽车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