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麻民一初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陈爱英诉陈际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英,陈际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麻民一初字第443-1号原告陈爱英。委托代理人左加欣,男,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际忠。委托代理人张文,男,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2014年10月13日对原告陈爱英诉被告陈际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麻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遗漏,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麻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3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存有遗漏,现更正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效力。审 判 长 裴志勇审 判 员 滕明建人民陪审员 陈功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向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