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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范维珍申请执行范维宗房屋过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维珍,范维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范维珍,女,汉族,唐山市二十六中教师。被执行人范维宗,男,汉族,唐山矿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范维珍申请执行范维宗房屋过户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