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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立民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本俊,李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立民终字第274号上诉人:李本俊。被上诉人:李庆。上诉人李本俊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1000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本俊上诉称:1、被上诉人李庆的经常居住地在丛台区广厦路广厦社区17号楼2单元4号,并且在这里居住长达10年。2、上诉人向邯郸县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上诉人涉嫌诈骗的刑事责任时,被上诉人李庆也承认在丛台区广厦路广厦社区17号楼2单元4号居住。3、被上诉人有一辆银灰色宝来轿车,车牌号是冀D×××××,每天在广厦社区大门出入,有小区保安和物业人员证实。4、邯山区罗城头��被上诉人娘家的地址,是户籍所在地而不是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李庆的经常居住地在丛台区广厦路广厦社区17号楼2单元4号,属于丛台区辖区,故丛台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指令丛台区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庆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被上诉人李庆的户籍所在地为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7号院7单元6号,且李庆也一直居住在该小区,故本案应由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本俊主张本案应由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 保 俊审判员 ���涛审判员 张 志 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雅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