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刑执字第59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蒋正荣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正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刑执字第5932号罪犯蒋正荣,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沾益县,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2010)会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正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4月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4年10月11日对罪犯蒋正荣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陈赶年、尹丽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蒋正荣的考核结果,以罪犯蒋正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正荣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5年。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3年10月22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7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正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正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