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玉香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宛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金初字第70号原告杨玉香,女,汉族,1962年6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杨官营村。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南阳市建设路鸭灌局六楼。法定代表人郭亚新,任总经理。原告杨玉香诉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杨玉香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吴国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宗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