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初字第115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纪成与郭志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纪成,郭志超,李桂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1539号原告赵纪成,男性,年龄57。被告郭志超,男性,年龄31。被告李桂田,男性,年龄34。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纪成诉被告郭志超、李桂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邵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