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崔保林与林绍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绍利,崔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1434号原告林绍利。委托代理人李琳,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保林。委托代理人段京海,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绍利与被告崔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绍利撤回对被告崔保林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林绍利负担。审 判 长 李光平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黄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焕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