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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崔保林与林绍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绍利,崔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1434号原告林绍利。委托代理人李琳,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保林。委托代理人段京海,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绍利与被告崔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绍利撤回对被告崔保林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林绍利负担。审 判 长  李光平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黄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焕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