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金刚与李文鹏故意伤害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565号李文鹏:李金刚申请执行李文鹏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涧少刑公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金刚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李金刚赔偿83418.64元。(2)申请执行费1151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