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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民三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安装公司与白城市龙宇乙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安装公司,白城市龙宇乙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三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XX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星,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城市龙宇乙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庭革,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慧,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安装公司因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0)白洮东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XX声及委托代理人张星、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晓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0)白洮东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常宗仁代理审判员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