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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刑执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唐勇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1277号罪犯唐勇,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0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6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唐勇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唐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家庭经济困难救助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勇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系累犯、涉毒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又由于原判财产义务虽未履行完毕,但提供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至2025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孙一鸣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