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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姚建波、刘延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姚建波,刘延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建波,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刘延久,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执行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姚建波、刘延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九证经字第129号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姚建波刘延久应支付申请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案款106648.2元,承担执行费1499.72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吉九证经字第129号公证债权文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杨旭耀审判员  毕连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