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66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以有利于家庭和谐、子女成长为由要求给予被告六个月考验期以弥补家庭关系,为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发禄人民陪审员 兰如煌人民陪审员 江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霖昌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