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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夏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83-2号。法定代表人查学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丽琴,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迎红,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满族,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纵,男,195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某公司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丽琴、被告李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7年12月1日接管某小区,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由产权单位(人)交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住宅用房0.55元/月/平方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20日之前交纳当月费用,逾期未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交费的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被告李纵系某小区的物业使用人,该房屋面积为123.75平方米,2013年度应交纳物业服务费817元。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13年度物业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2013年度物业费817元、违约金817元,共计163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纵辩称,我没有交纳2013年度物业费是因为原告的物业服务不好,物业公司不作为,小区内没有休闲场所,小区内建楼,造成我家墙体开裂,严重干扰了我们的生活,故我不给原告交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原告与银川市西夏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为银川市西夏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收费标准为住宅0.55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初履行交纳义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李纵系该小区某室业主,房屋面积为123.75平方米,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应交纳物业费817元。上述费用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物业服务合同、资质证书、银川市物价局《关于“某小区”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确认通知》、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各一份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度物业服务费81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不明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以上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度物业服务费817元;二、驳回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被告李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