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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法科、腾彩飞、庄国平、李梦环、李德龙与杨长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法科,腾彩先,庄国平,李梦环,李德龙,杨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李法科。申请执行人腾彩先。申请执行人庄国平。申请执行人李梦环。申请执行人李德龙。被执行人杨长贵。本院在执行李法科等人申请执行杨长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1795.25元。查明被执行人杨长贵目前确无能力一次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只需要被执行人支付4万元,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余下的每年10月21日前支付1万元,直至还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14)威执字第2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反悔或者到期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可以随时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判长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