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商初字第06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从庆、陆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从庆,陆洪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商初字第0613号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城冠华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明。被告王从庆,居民。被告陆洪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从庆、陆洪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祁建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金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