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商初字第06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从庆、陆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从庆,陆洪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商初字第0613号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城冠华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明。被告王从庆,居民。被告陆洪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从庆、陆洪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祁建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金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