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96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卫英与陈国锋、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68-1号原告王卫英。委托代理人耿小水,司机。被告陈国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婷婷。被告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凯。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陈国锋驾驶的冀J×××××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陈国锋已交纳保证金,且原告王卫英同意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国锋驾驶的冀J×××××普通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艳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连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