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姚倍明与韦瑞饱、伍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倍明,韦瑞饱,伍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姚倍明。被执行人韦瑞饱。被执行人伍丹。申请执行人姚倍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3)鹿二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3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88259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拍卖韦瑞饱所有的房产,所得款项本案申请人参与分配得款416415元,被执行人尚有466176.40元债务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鹿执字第1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春辉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廖庆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