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17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傅贝贝、汪中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傅贝贝,汪中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77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九华山路。负责人:曹运文,行长。被执行人傅贝贝,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汪中宝,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中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