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刑执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丁书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书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1335号罪犯丁书生,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澄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书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2012)苏中���执字第152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丁书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丁书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书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书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