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1、吴某2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吴某1,吴某2,吴某3,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翁法执字第222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1。被执行人吴某2。被执行人吴某3。被执行人李某。赵某与吴某1、吴某2、吴某3、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某1、吴某2、吴某3、李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某1、吴某2、吴某3、李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某1、吴某2、吴某3、李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韩武、张栋、朱志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