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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542号原告邓某某,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组**号。被告彭某某,女,1964年6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组**号。本院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洪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