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542号原告邓某某,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组**号。被告彭某某,女,1964年6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组**号。本院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洪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