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79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销售人员。被告:何某,男,1984年12月29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钰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