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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79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销售人员。被告:何某,男,1984年12月29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钰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