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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知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明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张明艳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明艳的起诉。本院认为,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张明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明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峥嵘审 判 员  董荣昌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国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