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羊民初字第05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羊民初字第0508号原告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被告董某,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倪常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