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法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胡启明申请执行聂彬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启明,聂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胡启明,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聂彬,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胡启明与被执行人聂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聂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聂彬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永华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胜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