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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法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胡启明申请执行聂彬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启明,聂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胡启明,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聂彬,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胡启明与被执行人聂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聂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聂彬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永华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胜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