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江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罗佳富与杨平、成都兴平模架租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佳富,成都兴平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江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罗佳富。被执行人成都兴平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八角庙。法定代表人杨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平。申请执行人罗佳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兴平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杨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都江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都兴平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杨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佳富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兴平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杨平给付借款9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8000元,执行费11780元。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依法受理。在执行中过程中,因所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兴平模架租赁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涉及另案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罗佳富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938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终结本院(2014)都江执字第10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维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