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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费执字第99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高保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保权,韩继柱,孙钦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994-1号申请执行人高保权,居民。被执行人韩继柱,居民。被执行人孙钦艳,居民。申请执行人高保权与被执行人韩继柱、孙钦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韩继柱、孙钦艳及其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51000元,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对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即失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恩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