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石占朝与宝丰县商酒务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占朝,宝丰县商酒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宝行初字第142号原告:石占朝,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利民,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会军,系镇长。原告宝丰县商酒务镇古城村村民石占朝诉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人民政府行政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案外协调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石占朝的法定权利。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占朝撤回对宝丰县商酒务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占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应敏审 判 员 周炳炎代理审判员 温世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要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