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遵义超越摩托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超越摩托车有限公司,钟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执字第957号申请人遵义超越摩托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中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兰,女,汉族,1944年10月5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被执行人钟后凯,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超越摩托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钟后凯支付申请人遵义超越摩托车有限公司摩托车款296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后凯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超越摩托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绍勋审 判 员 罗 健代理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开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