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牛术伟故意伤害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术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2145号罪犯牛术伟,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曲阳县路庄子乡王羊村。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9)曲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术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该犯刑期自2008年7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截止提请假释之日,实际服刑六年,余刑二年三个月。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4年7月21日对该犯作出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定州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刘宝玲、徐卫童,定州监狱干警凌彬、谢晗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牛术伟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认为,罪犯牛术伟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罪犯���刑、假释案件意见表,同意呈报假释。经审理查明,本案案发后,牛术伟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罪犯牛术伟自入监至呈报假释前,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该犯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有生效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情况统计表》、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对其假释同意接收、监管。本院认为,罪犯牛术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实际服刑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分之一,且经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建议对该犯裁定假释并负责监管。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术伟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