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刑执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王宇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1303号罪犯王宇,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江宁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6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王宇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线圈绕线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宇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受记过处分一次,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