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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督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安信用社对高波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安信用社,高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吉农民督字第2772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安信用社负责人:程曙光,主任。被申请人:高波,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安信用社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事实为2007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借申请人款44,000.00元,约定利率为11.73‰,还款日为2008年3月30日,上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偿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44,000.00��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安信用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高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安信用社借款4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4月24日始至还清为止,利率按11.73‰计算。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申请人高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