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刘庆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刘庆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惠州市惠城区。负责人陈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丘浩宏,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军,现下落不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刘庆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丘浩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庆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称,原告在××011年4月××9日向被告放发了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的金穗贷记卡,卡号为62×××14,被告于随后持卡消费、取现,截止起诉日前共欠原告本金人民币8044.83元,被告在约定的免息期内未向原告偿还上述欠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偿付贷款本金人民币8044.83元;××、被告支付贷款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自欠款逾期之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暂计至××013年1××月××7日三项合计人民币509××.××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金穗信用卡领用申请表及领用合约;3、基本信息明细、交易;4、账户详细信息、交易流水。被告刘庆军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011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领用信用卡,××011年3月××1日,原告核准发卡,卡号为62×××14,信用额度为10000元,被告领用信用卡后持卡消费,截止至××013年3月××5日,被告透支本金8044.83元。被告在申请领用信用卡时承诺逾期还款向原告支付利息、滞纳金。利息以透支额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被告透支后未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因而起诉被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支付利息、滞纳金及其它费用,根据原告自行打印的账户信息明细表,服务费为86.3元。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信息,本院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014年7月1××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诉讼文书,公告期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因持信用卡透支消费与原告形成借贷关系,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及时足额清偿欠款,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偿还本付息,欠原告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8044.83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公开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庆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欠款人民币8044.83元,服务费86.3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利息以8044.83元为本金自××013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元,公告费××60元,由被告刘庆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玉附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4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