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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客隆(三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2014-297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客隆(三河)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9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市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客隆(三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檀晓卓。委托代理人康晓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客隆(三河)有限公司侵害[“玩具剑(风鹰)”,专利号ZL200830054250.9]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秋萍审判员  冯孟杰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日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