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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25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王志国、王国平、王志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王志国,王国平,王志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25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镇。负责人杨振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美利,该行职工。被告王志国,男,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国平,男,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志廷,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诉被告王志国、王国平、王志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志国、王国平、王志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麻建栋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长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