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民诉前调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诉前调字第00905号原告:邓某某,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朱青京,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原告邓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