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知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金华市金迪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金华市金迪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婺知初字第9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华超。被告:金华市金迪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燕。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金华市金迪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小媛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华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华市金迪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起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桃花朵朵开》等12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桃花朵朵开》等12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原告为证明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8059号公证书一份及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证明上述正版光盘的原始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原告与滚石公司签订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的权利。2.(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8536号公证书及公证刻录的光盘各一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金华市金迪娱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当庭审核。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请求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对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根据上述已确认证明力的证据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集协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滚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共有20个光盘。专辑所附内页及每个光盘背面印有著作权人、版号、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字样。该专辑显示的版号为ISBN978-7-7999-2281-2。播放该专辑第3张光盘(共18首歌曲),其中包含音乐电视作品《桃花朵朵开》、《爱我久久》、《约定》、《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我是你的小小狗》、《梦醒时分》、《明明白白我的心》、《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聪明糊涂心》、《爱的进行式》、《童话》12首歌曲。2012年3月6日,滚石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滚石公司对其拥有著作财产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二者均仅限于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限于中国大陆地区);滚石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广播权不受限);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等等。申请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黄婷于2014年3月1日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4月6日,该公证处公证员袁挺及公证处工作人员陈宁会同申请人的代理人黄婷来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解放东路168号银泰天地B馆5楼的好乐迪量贩式KTV,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了消费手续后进入602歌房。公证人员首先对店招及歌房号码进行拍照,然后对所使用的摄像设备的内存情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清洁后,由黄婷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进行查找、点击、播放,依次点播了包括《桃花朵朵开》、《爱我久久》、《约定》、《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我是你的小小狗》、《梦醒时分》、《明明白白我的心》、《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聪明糊涂心》、《爱的进行式》、《童话》12首MTV作品,并使用摄像机对上述作品的点播、播放过程进行录像。消费结束后,取得由该KTV经营场所出具的金额为415元、发票号码为00139870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该次拍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每套四张)。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了(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8536号公证书。上述光盘经庭审播放比对,点播的《桃花朵朵开》等12首歌曲与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正版光盘中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相同。原告音集协为本案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并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等,支付了相应费用。另查明,被告金华市金迪娱乐有限公司的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0年2月4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卡拉OK娱乐服务、餐饮服务、饮品店,该经营场所位于金华市商业中心闹市区,目前经营正常。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桃花朵朵开》等12首MTV作品,是制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歌曲的内容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的作品,在制作过程中包含了导演、表演者、造型、灯光、摄制、剪辑等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此类以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原告提供的合法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所附内页显示滚石公司为《桃花朵朵开》等12首MTV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案原告系经批准依法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授权,原告享有复制、放映该作品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卡拉OK经营者,在其曲库中提供MTV作品供消费者点播,即在点播设备上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放映;被告的上述行为,系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以放映的方式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因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而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MTV作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以及被告的经营模式、营业规模、经营时间、侵权情节,并结合消费者在KTV中点唱曲目时,侧重于词、曲等以及被告主要经营范围为卡拉OK服务,其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合理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予赔偿的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金华市金迪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华市金迪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公众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的《桃花朵朵开》、《爱我久久》、《约定》、《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我是你的小小狗》、《梦醒时分》、《明明白白我的心》、《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聪明糊涂心》、《爱的进行式》、《童话》12首MTV作品;二、被告金华市金迪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合理费用)54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依法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金华市金迪娱乐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银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杜小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昱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