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召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马某某,男,出生于1975年12月30日,汉族,住南召县板山坪镇。委托代理人王廷奎,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女,出生于1973年8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板山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