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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中科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中科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岳秀农林有限公司,陈晓华,陈晓春,陈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648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80号民生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苏素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增鸣、周林,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中科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19层C1室、C2室、D1室。组织机构代码:68937320-1。法定代表人陈小霞。被申请人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秦溪洋城南鹤兴路78-81号。组织机构代码:68937840-8。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被申请人福建省岳秀农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小留工业区(福建省乾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8454151-7.法定代表人陈晓春。被申请人陈晓华,男,汉族,1978年12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陈晓春,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陈小霞,女,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福建省中科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岳秀农林有限公司、陈晓春、陈晓华、陈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榕民初字第1402号】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中科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岳秀农林有限公司、陈晓春、陈晓华、陈小霞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7139688.96元,并提供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中科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岳秀农林有限公司、陈晓春、陈晓华、陈小霞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7139688.9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丹代理审判员  潘水晶人民陪审员  陈艳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小航(2014)榕民保字第648号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