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05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何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啊英,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0557号申请执行人何啊英(又名何阿莲),电话;。被执行人薛军。关于何啊英与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港民初字第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1005元(未预交),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蒋晓荣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薛军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申请人何啊英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