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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05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何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啊英,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0557号申请执行人何啊英(又名何阿莲),电话;。被执行人薛军。关于何啊英与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港民初字第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1005元(未预交),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蒋晓荣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薛军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申请人何啊英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