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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行字第56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颜毅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毅龙,厦门欧美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567-2号申请执行人颜毅龙,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欧美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长华。被执行人林长华(曾用名:林文清),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颜毅龙与被执行人厦门欧美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闽D×××××车辆及被执行人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6号×××单元、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北里106号×××室房产,但因车辆及房产系轮候查封,故均暂时无法拍卖处理,现被执行人厦门欧美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歇业停产、被执行人林长华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