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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卿诉被告张耀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75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一案中,现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素丽审 判 员  蔡卓琳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俊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