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卿诉被告张耀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75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一案中,现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素丽审 判 员 蔡卓琳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俊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