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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立木、宋传英等与李兆刚、张金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王立木。原告:宋传英。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燚。法定代理人:庚英。被告:李兆刚。被告:张金征。被告:崔令刚。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668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原告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本案应中止诉讼,待原告治疗终结、证据材料齐全后,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燕 来自